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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6/9/10 浏览次数:1504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严格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一)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意见的通知》等要求,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招标备案、过程监督、投诉受理、标后履约监管及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职责,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录入基本信息的进皖企业和跨区域承揽业务的省内企业,在参与投标前,各地均不得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

(三)全面清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保证金。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要求,除投标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各地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投标企业收取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投标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或采用保证保险方式。

(四)切实减轻投标企业负担。持有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时,招标人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其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三、加强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包括省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接受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管。未按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视为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作出处理。

(六)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制度。按照信息公开共享的要求,依法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公示、异议及投诉的处理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已经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之间要尽快实现公开交易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和互通互认。

(七)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置,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遏制贿赂犯罪,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

(八)严格控制施工总承包招标暂估价的设置,暂估价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0%,超过10%的不予办理招标投标备案手续。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视为肢解发包。

四、全面推进信用评定结果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九)各地要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分项目的通知》(建市〔2014174号)要求,遵循试点先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全省扩大信用评定结果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范围,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人,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招标投标市场氛围。

(十)加快完善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扩大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中信用信息数据的覆盖面,积累更多的信息数据,形成“大数据”的应用基础,为全面推进信用评定结果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奠定数据保障。

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

(十一)在我省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各地要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无资格代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十二)各地在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过程中,要科学、公正地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233号)要求,及时记入全省建筑市场(招标投标)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向全社会公布。

六、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十三)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评标专家要通过全省统一的抽取平台,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具体工作,应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抽取平台的管理和维护,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评标工作提供服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专家组建不合法,专家专业结构及人员组成不合理等行为。

(十四)强化评标专家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和动态考核机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信息管理,建立标后评估制度,组织资深评标专家随机抽查、评估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质量。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违反评标纪律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不公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七、创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十五)畅通异议和投诉处理渠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十六)建立中标信息登记制度。各地应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5日内及时上传和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登记信息,将中标主要信息纳入本地建筑市场监督检查的重点范围。在实施标后履约监管和建筑市场监督检查过程中,重点核查中标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频繁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业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1

抄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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